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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在身边|政务处分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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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最近,干部老刘因为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礼金被区监委立案调查。结案前,审理室按规定对他进行审理谈话。老刘自知难逃政务处分,做足了心理准备,没想到这次谈话既找出了他违法的思想根源,帮助他认清问题,也鼓励他继续做好本职工作,这让他感觉既愧疚又温暖。谈话中老刘得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政务处分法的基本原则,这也让他加深了对这部法律的认识,于是给纪律君留言问,政务处分都有哪些基本原则? 

         

          【“纪律君”如是说】 

          上文中老刘的经历是监察机关落实政务处分法基本原则的一个体现。该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这三条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内涵如下: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务处分工作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个人意志等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坚持这些原则,就要在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时,在准确判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恰当地确定对违法行为人的政务处分种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反之,则应当给予相对较轻的政务处分。总之,就是要做到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惩治与教育相辅相成,惩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违法公职人员的一种手段。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既不能一味姑息、失之于宽,也不能片面从严,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严明法律、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才能充分发挥政务处分的教育、指引和监督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因此,作出政务处分前对老刘这种当事人进行审理谈话是一种工作常态。监察机关不仅会把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始终,还会把集体讨论的原则贯彻始终,最终依法对他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关案例】 

          2019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分决定。经查,刘士余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延伸阅读】 

          政务处分法是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其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因此,其基本原则既与监察法一脉相承,也体现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的衔接。监察法第五条规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纪法规之间基本原则的相互贯通,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只有正确把握这一点,才能准确理解各项规定的内涵,正确适用政务处分法。(方慕冰 通讯员 罗文潮 李青林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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