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区监察机关对该区某事业单位公职人员A某(非中共党员)涉嫌贪污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调查,区监委认为A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后,决定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区监委制作了《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写明了A某基本情况、该案来源及立案、留置时间、依法查明的贪污犯罪事实和证据清单等内容。该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A某采取逮捕措施,对该案依法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审对A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A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A某入狱服刑。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一条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方式。
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处置职权。做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是贯彻执行监察法和做好法法衔接的重要环节。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本案例中,区监委作为移送主体,认为对A某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于是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法将A某连同调查卷宗、证据一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
确保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收集、固定的证据,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是保障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法法衔接顺畅的重要前提。对于监察机关而言,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案件,要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收集、固定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做到证据法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身份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情节查清。本案例中,区监察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制作《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齐备、规范,所提供的各类证据符合法定要求,并能够对证实A某的犯罪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确保了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确保了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使A某的腐败犯罪行为得到了依法惩治。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