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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把握《规则》规定谈话函询的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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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把握《规则》规定谈话函询的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区别?

        注意区分谈话主体、适用对象及针对的问题等因素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强化对谈话函询的要求,将谈话函询的谈话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除谈话函询的谈话外,还有调查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几类谈话。注意把握谈话函询的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区别,有利于发挥不同谈话的作用,更好地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注重与调查谈话区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这两处所指的谈话,与谈话函询的谈话不同,是一种调查取证手段。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可采取十五项措施,谈话是其中之一。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强调了监督谈话和调查谈话两种谈话。谈话函询的谈话即为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谈话,《规则》规定的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期间的谈话即为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调查谈话。

        谈话函询的谈话与调查谈话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前者是指在监督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进行的谈话,主要用于第一种形态;后者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主要用于第二、三、四种形态。二是目的不同。前者定位重在打招呼提醒而非审查查证,后者定位重在获取证据,特别是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能够对突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三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后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四是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被监督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后者适用被调查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其中包括被留置的人员。五是要求不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对调查谈话的场所、手续、出具文书、笔录等提出严格要求,但对监督谈话的地点和谈话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谈话地点只要求是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谈话可以制作工作记录,必要时也可以形成谈话笔录,并且不需要严格按照谈话笔录模板制作笔录,可以在模板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注重与提醒谈话区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醒谈话指党组织对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第三十一条再次规定了谈话,即我们所说的谈话函询的谈话,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提醒谈话和谈话函询的谈话虽然都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有效形式,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一是属于不同的监督体系。两种党内谈话制度分列于《党内监督条例》不同章节,前者属于党委(党组)履行的党内谈话制度,后者属于纪委监督范畴。二是针对问题不同。前者针对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者针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反映。三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一般是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后者是纪委工作人员。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并签字背书。四是处理结果不同。谈话函询的谈话是一种处置性(过程性)谈话,而非结果性谈话。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核,可能补充谈话函询以及进行抽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置。提醒谈话可以作为结果性谈话,经过谈话函询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仍可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其他谈话进行处理。

        注重与诫勉谈话区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第三十条关于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置的规定中,将诫勉谈话作为谈话函询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处理方式之一。

        诫勉谈话和谈话函询的谈话的区别主要有:一是谈话主体不同。《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据此可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的谈话既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二是针对问题不同。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谈话函询的谈话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反映。三是处理结果不同。如前文所述,谈话函询的谈话是一种处置性(过程性)谈话,而非结果性谈话。而诫勉谈话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同时可能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产生影响,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如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注重与廉政谈话区分。廉政谈话在党纪法规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些地区或部门将廉政谈话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谈话函询的谈话和廉政谈话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是纪检监察机关发起的,即使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也是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发起。谈话人一般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二是针对问题不同。前者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后者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是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以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教育。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从严要求,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廉洁自律。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人用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情况,本地区、本部门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进行的谈话。三是时间节点不同。前者是收到一般性问题线索之后,后者是在领导干部任前进行或者履职过程中阶段性进行。四是谈话形式不同。前者是个别进行,后者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还可以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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