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大数据“杀熟”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大数据“杀熟”如过街老鼠般人人喊打,但又像老鼠一样很难被赶尽杀绝,甚至还有乱跑乱窜的架势。究其原因,一是某些商家觉得大数据“杀熟”,钱赚得又多又快又容易,轻易戒不掉这不良嗜好。另一方面,则是对大数据“杀熟”的惩罚力度还不够。
大数据“杀熟”,既是价格歧视,也是价格欺诈;既有违商业道德,又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违规。然而,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现行的法律法规显得有些“手软”:业内人士指出,大数据“杀熟”最高只能罚到50万元。
罚款罚得不痛,大数据“杀熟”就难以遏止。对于一些商家、大平台而言,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径就会越来越猖狂。深圳《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次将处罚金额成百上千倍地提高,就是对症下药,就是要罚款罚得不良商家心痛,就像在割自己的肉,这样他们自然就会住手了。
数据时代,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利用好这个重要战略资源,利国利民;不当利用,则后患无穷。大数据“杀熟”这样滥用大数据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还会对消费者造成心理伤害,严重的还会引发人们所说的“大数据恐惧症”,导致大数据这一重要战略资源不能得到善用。
《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大数据“杀熟”果断亮剑,还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原则。这是深圳充分利用立法权优势,为数据立法,让用户放心,从根本上为科学、合理利用好大数据战略资源而采取的有力举措。可以预见,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和健康的数据生态,必将促进深圳数字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也将为全国性的相关立法提供可以借鉴、复制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