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深圳慈展会举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会”上,来自各地的专家都对《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提出自己的建议。
深圳新闻网9月22日讯(记者 张玲 实习生 郭家虹)9月22日深圳慈展会举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会”上,来自各地的专家都对《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提出自己的建议。不少专家认为,“条例送审稿”中关于“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界定过于模糊,一些条例制定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在“条例送审稿”中,“慈善事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相关活动,如资助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帮助改善困难家庭等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困难等活动。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表示,在“条例送审稿”中,“慈善事业”的概念“表述不妥”。而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也认为,“慈善事业”概念的界定应该更加具体化。例如,“条例送审稿”中提及,慈善事业活动包括“帮助改善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困难”,王振耀认为,可以将具体实行哪些方面的援助详细列出来,如“老年的固定照料”等,就会更加通俗易懂。
此外,专家在论证会上也提出,“条例送审稿”中一些条例的拟定仍需完善。如对于“条例送审稿”中“慈善组织”一章,广州市慈善服务中心副主任汪中芳认为,还应将慈善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细则列进去。而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李咏怡则表示,“慈善宗旨”还需进一步完善,如还应包括“健康、教育”等,此外,她也建议在监管制度的条例拟定方面应多参与国外的立法,例如,可以发挥民众参与监察的力量。
会上,李健还提出,“条例送审稿”16条中,如“政府不能接受募捐”、“政府不得直接接收捐赠”等限定“是没有意义的”,“我认为政府可以接受捐赠,如果在大的自然灾害里边,或者是发生了,政府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另外有很多国外组织给中国政府提供援助,中国政府当然可以接受。”
而“条例送审稿”中“宗教慈善”被列为单独一章,李健也认为,“宗教慈善属于“慈善事业”界定中提及的“其他组织”,因此建议“不要单列宗教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