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市民政局正在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将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经营,增加收入,同时适当放宽其免税收入的范围。
记者从本届慈展会上了解到,目前深圳市民政局正在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将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经营,增加收入,同时适当放宽其免税收入的范围。
捐赠财产的范围在“条例送审稿”中也扩大了。《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把捐赠财产的范围界定为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条例送审稿”规定,可以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服务和人力资源等。
慈善组织的财产多元化和财产保值增值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现行政策对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限制颇多。记者了解到,“条例送审稿”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保值增值手段也扩展到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条例送审稿”明确投资经营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的性质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因此在财务管理上,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在许多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超额捐赠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以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但我国税法对此没有规定。“条例送审稿”规定,企业和个人向慈善组织的捐款超出税前扣除比例的,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纳税年度。
据介绍,“条例送审稿”适当放宽了免税收入的范围,如将慈善组织接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定为免税收入,并收集汇总了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税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制度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关键。“条例送审稿”草拟人员表示,送审稿中的税收条款和现行法律政策有冲突,之所以设计这些条款,目的是探讨能否利用特区立法权作某种程度的突破。(见习记者徐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