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2年4月10日),《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条例》规定,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行业协会可申请转移行政职能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机制,把可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逐步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其业务范围和能力,向相关部门就转移或委托部分行政职能提出申请。
《条例》列明,登记机关应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体系,对行业协会基础条件、行业代表性、内部治理及自律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登记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行业协会评优等活动的主要考虑因素。
协会自律处罚将纳入诚信系统
行业协会如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和惩戒规则,一直是社会关注所在。《条例》规定了自律处分的五大种类,即: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除名,以及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同时,《条例》规定了行业协会可依据四种情形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三、政府相关部门向行业协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最后,行业协会应当将惩戒决定和复审决定报送登记机关备案。会员被行业协会惩戒及执行惩戒决定的情况依法录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协会不得制定行规以垄断市场
《条例》还列明了几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的行为: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三、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摊派;五、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举行行业评比活动;六、通过设立企业或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等。
协会不得变相收取和使用费用
《条例》对行业协会的经费及财产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得强制会员接受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经登记机关批准,且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