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9月22日(记者 张玲 实习生 郭家虹)慈善组织登记难、保值增值难、税收优惠难、自主权不足、信息披露不畅……随着深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体制机制对慈善事业的制约问题日益突出,慈善活动迫切需要新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深圳市民政局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
9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成为第二届慈展会公益研讨会中最特别的一个,它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如何促进慈善事业的活动,对多个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在“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鼓励超额捐赠,放宽免税收入范围”等方面有所突破。
三大概念被重新定义和界定
早在1997年,深圳市365体育论坛网址_世界杯365bet_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常委会就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开全国慈善立法之先河。16年后,深圳的条例送审稿对慈善事业进行了新的界定。
传统的慈善观念认为,怜悯和发自善心的行为,属道德范畴;慈善活动的范围也比较窄,主要集中在赈灾、济贫等方面。现代慈善观念认为,慈善是以道德为行动基础、以法律为调整手段的组织化和专业化的非营利事业和职业,范围十分广泛。据此,深圳的“条例送审稿”经过多方论证,对慈善事业做出了新的界定,包括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和捐赠公益事业等范畴。
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深圳的“条例送审稿”也有所创新,将依法成立、以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慈善事业为宗旨和使命的非营利性、民间性社会组织定义为慈善组织。这一界定,使慈善组织在外延上包括了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新兴的慈善组织形态,在内涵上把慈善组织定位为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
捐赠财产的范围在“条例送审稿”中也扩大了。《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把捐赠财产的范围界定为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条例送审稿”规定,可以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服务和人力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