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365体育论坛网址_世界杯365bet_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365体育论坛网址_世界杯365bet_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
市五届365体育论坛网址_世界杯365bet_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常委会第八次、第十次会议分别对《草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专门性法规,以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二审之后,法委发函至市政协、市纪委和各区365体育论坛网址_世界杯365bet_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常委会征求意见,并针对法规内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专门征求了市中级法院、市民政局意见。之后,法委会同内司工委和市司法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征集到的意见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2011年10月17日,市五届365体育论坛网址_世界杯365bet_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委会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草案修改稿》对《草案修改建议稿》的主要修改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立法形式及法规名称
《草案修改建议稿》采用的是特区立法的形式,法规的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与较大的市法规相比,特区法规在内容上主要体现创新性和变通性的特点,在法律效力上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条例”是对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内容一般分章、节;“实施办法”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根据本地实际,为贯彻实施法律作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的实施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经修改后,其内容共二十二条,未分章、节,主要是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具体详细的实施性规定,在内容上没有作出突破或者变通。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市立法多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较大的市法规较少,为了继续发挥我市两个立法权的优势,避免较大的市立法权被弱化,法委建议采用较大的市立法形式,法规的名称改为“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二、关于人民法院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草案修改建议稿》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如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没有进行规定。为了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就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人民调解员;同时,对于专业性强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从专家库成员中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利于基层矛盾的解决。经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增加内容,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专家库成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从具备法律、医疗卫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专家库成员的聘任范围不仅仅限于人民调解员,对专家库成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式也不作具体要求。
四、关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有委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市、区、街道分别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同时,第八条规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可以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上述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产生及其关系在逻辑上存在矛盾。同时,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区民政部门和福田区365体育论坛网址_世界杯365bet_亚博和365是一家的吗常委会等单位也就此提出意见,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
经研究,《人民调解法》虽然规定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我市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设立,经费也由其予以保障,且承担了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任务。这一作法在法律上虽然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组织的性质不符,但如果规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产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两者产生的逻辑顺序上出现无法解释的矛盾,而且在实践中也会导致现有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处在于法无据的尴尬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现行的法律依据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究竟应当如何设立,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待时机成熟时再行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有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的相关内容。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修改建议稿》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不相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审议结果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