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〇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