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区主管机关”的字样。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字样。
四、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字样。
五、删除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