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市”。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9月7日”修改为“9月18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