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利的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括物质保障、程序保障和法纪保障。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国库开支。”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一系列规定,如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对有关选民名单方面的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关于投票方法的规定;关于填写选票的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的规定等,都为选民切实有效地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上的保障。选举法还规定,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选举权利保障的这些规定,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