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选民登记有哪些规定?
选民登记是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选民登记是国家为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对于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选民登记是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基础,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很细致的工作,要防止错登、漏登和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