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投票选举有哪些规定?
投票选举是选民或代表履行选举权利的行为。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