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案是如何提出的?
依法享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法规案应书面提出,并附上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签署;省会市和较大市提出的,应由市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