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可看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初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色。抗日战争时期,陕甘边区等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实质上是人民代表会议。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建立了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的地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人民政府。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是呼之欲出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成立,任期止于1959年4月,共开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共开四次会议,其中1961年未开会。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64年12月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命”停止活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再未开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共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共举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98年3月至2003年,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至今已举行三次会议。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彻底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才恢复到正常状态并逐步走上发展轨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