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选举的候选人的确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有两种办法:一是按照第一次投票时没有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为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
二是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即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人数,进行预选,然后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采用哪种办法确定候选人,般应在选举办法中事先作出规定,如果选举办法没有作出规定,另行选举是在当次会议上进行时,一般应当采用第一种办法。